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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8]5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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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1998]50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8]5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5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502号
  全文有效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共同构成省电力公司售电总成本的发电厂、供电局、中调所和中试所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条 增值税征税办法。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发、供电环节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的办法。
  第三条 发电厂增值税预征方法。发电厂采取从量定额预征办法,即: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增值税,向发电厂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厂供电量=厂发电量-厂用电量定额税率为每千千瓦时5元。
  第四条 供电局增值税预征方法。供电局采取从价定率预征办法,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增值税。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款=销售额×预征税率预征税率为5%。
  销售额为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三峡基金、电力建设资金等一切价外收入。
  江西电网向省外电网和地方小电网输送电力,视同销售,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纳税。
  有购进当地独立核算电厂上网电力的供电局,其购进电力不再预征5%增值税,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减去取消的预征税额,计算其供电环节增值税,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税率-取消的预征税款取消的预征税额=购独立核算电厂电力购进金额×5%如果预征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为负数时,预征税款取零。
  第五条 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清算方法。省电力公司依据全公司汇总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省电力公司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全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17%进项税额为各成本构成单位归集的用于生产准予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税额如果省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征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六条 电力价外收入的征税方法。对供电环节取得的一切价外收入采取在供电局依率计征的办法,即: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价外费用收入,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价外费用收入×增值税税率17%价外收入包括随同电量销售而收取的三峡建设基金、电力建设资金、市政附加费、地方还本付息金、电网基金、城网基金、非经营性加价及峰谷电价、用电权等等一切价外收入,但不包括贴费。
  第七条 纳税申报。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和“附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计算填列,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附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加装封面,妥善保管。
  “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附报资料”为供电局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电厂和供电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
  第八条 纳税申报的审核和审查。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电力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附报资料”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进行审核,还应定期将申报资料与企业的有关帐簿、凭证对照审查,做到按月核实,按季审查,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公章 。
  第九条 《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和传递。电力企业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如实归集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填写《统计表》(样式附后),一式四份,报当地主管机关审核后,企业于次月10日内报二份给省电力公司(其中一份转报省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备查。
  第十条 《统计表》核实和审查。各电力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统计表》后,必须及时认真审查核实,《统计表》和“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应同时进行,审核时应将《统计表》同“纳税申报资料”对照核实,还应定期与企业有关凭证、帐目相核对,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如发现电力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因不按规定认真审核《统计表》,以报代审,出现查补入库税款数额较大的,将追究审核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全省通报。
  第十一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季度统计表》)的报送。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对基层单位报送的《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按季编制《江西省电力公司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季度统计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国家税务局,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省电力公司留存,报送时间必须在季后20日内。
  第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省电力公司和所属电力企业报送的《季度统计表》和《统计表》,据以计算省电力公司应纳增值税税款和应补(退)税款。如发现《季度统计表》和《统计表》填报有问题或当地国税机关未签署意见的,可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使用和填写。各供电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同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为便于实际操作,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内容,对附有《清单》的微机专用发票,“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可以随机打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可以不慎。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的报送。省电力公司负责收集省公司及所属各成本构成单位年报表,并于年后二个月内报送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年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电力技术经济指标表》、《电力销售收入明细表》、《电热成本构成明细表》。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清算。对省电力公司和所属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年度检查清算,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部署,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检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委托检查通知书,未以委托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一般不得对电力企业进行年度增值税清算检查。
  第十六条 违章 处理。电力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不按期如实归集填报《统计表》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工作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电力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电力企业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各项纳税工作,并向税务机关及时通报影响税收的重大变化情况和体制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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