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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6]36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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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1996]364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6]36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6]36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6]36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鉴于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与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 ”和“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不再使用“财务专用章 ”。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后,必须同时使用含有新的税务登记号的“销货单位栏戳记”(仍使用蓝色印泥)。
  三、一般纳税人在省内进货取得的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省外进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凡加盖“发票专用章 ”或“财务专用章 ”的均可抵扣。
  四、“发票专用章 ”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样本》第21页所列式样由各地刻制:“销货单位栏戳记”由各地、市组织刻制,确保1997年1月1日正常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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