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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7]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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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1997]3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7]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7]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复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发[1997]32号
  全文有效
  吉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地国税发[1996]263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计算复混肥所用免征增值税化肥的成本比重问题,据了解,仅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的碳酸氢铵、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为主要原料(占全部复混成本70%以上),难以生产出复混化肥。
  为了支持化肥企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对企业购进批发零售环节免税的化肥用于复混肥生产,也允许并入免征增值税的化肥成本计算占全部复混肥成本的比重,据以执行复混肥征免税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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