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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9]2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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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1999]258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9]2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发[1999]25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经销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发[1999]258号
  全文有效
  抚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抚地国税发[1999]92号请国税发[1999]92号示收悉。经研究,对血站有偿收购人体血液后提取的血浆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作原材料,已形成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有关规定,对血站从事经销血浆业务,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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