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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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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赣国税函[2002]107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2]10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4-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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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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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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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函[2002]1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企业诚实纳税,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函[2002]32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补充:对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特级纳税信誉和一级纳税信誉的企业,使用收购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等物资,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可暂不提供《农产品等物资收购清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其他企业仍按省局赣国税函[2002]3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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