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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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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1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西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及数据采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做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和传输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四条 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纳税人采集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录入软件。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采集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
  一、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受托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申报期内负责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九条 对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抵扣汇总清单信息,暂采用由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传输模式。
  由地方税务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地方税务局-同级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由国家税务局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
  第十条 对于县级国、地税局机构设置不一致的地方,由设区市国税局与地税局进行协商,确定本设区市内数据交换的对应单位。县(市)国、地税局之间的数据相互传递方式、介质和途径,由各县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县(市)国税局应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在每月20日前,接收地方税务局通过软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并妥善保管介质。
  县(市)国税局应检查同级地税局传送的信息是否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进行汇总,数据文件是否正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不一致,应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为方便快捷,传输数据采用FTP方式。县(市)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当月22日前)内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汇总数据同时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本县(市)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查。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设区市所辖单位的报送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及时报送的,应尽快督促上报。
  第十五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省国家税务局每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与本省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
  第十六条 省国家税务局在省级存储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的比对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
  凡属比对不符的,由主管国税局追回已抵扣的税款。
  第十七条 经省国家税务局比对结果不符的申请抵扣的发票信息由省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经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结果不符的发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查处。同时省国家税务局将不符申请报税的发票信息传递给省级地方税务局,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
  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的发票信息,由省国税局和县级国税局回传到相应的地方税务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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