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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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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23日
  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顺利开展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8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范围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为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地方税收纳税人(实行“双定”等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评定范围)。
  (二)对总机构在外省而分支机构设在本省,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本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本省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该分支机构 具备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本省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本省的,若分支机构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单独申报纳税的,应分别对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反之,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只对总机构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主体资 格条件。
  二、评定内容及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与标准对照《试行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评定机构
  (一)县(市、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地方税务机关的局领导、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定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机构内),作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提出评定名单及初审工作。
  四、评定程序
  (一)省以下地税机关在每年的二月份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会议。
  (二)A、B级由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并由设区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评定为B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决定。
  A级由设区市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报省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决定。
  C、D级由县(市、区)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自行评定。
  (三)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自行评定,也可以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对照《试行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评定内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机构申请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评定名单后,征收机构应依据征管资料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详见附件2),附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征管资料一并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随后评定办公室分别向管理机构、稽查机构征求意见,管理机构、稽查机构应在《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资料送评定办公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分别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 逐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
  对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了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或经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本地新闻媒 体或网络上予以公示。评定办公室负责收集反馈意见。公示15日后,对经反馈无异议或无反馈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作出具体评定等级决定。对经 反馈有异议的纳税人,评定办公室应要求稽查机构对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该纳税人作出评定等级决定。对有 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机构、管理机构和稽查机构,便于实施不同的管理及服务措施。
  (五)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稽查机构应对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填写《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附上相关资料后送评定办公室。
  (六)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评定A级等级的申请资格并定为D级。
  (七)同一纳税人应缴的各项税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的,主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在评定等级前将有 关纳税人名单抄送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征求意见(凡涉及省属纳税人的评定应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意见)。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在7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反 馈意见中如对拟评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有异议,则应文字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对评定了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对其实施相应管理,并在《纳税信用等级分类核定表》上注明评定依据,并自 评定之日起 30日内将《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及牌匾送达纳税人。牌匾式样(详见附件4)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分别由评定机关负责制作并颁 发。(具体评定流程见附件6)
  (九)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了等级的纳税人的原始资料,应自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立卷、分别归档,包括《纳税信 用等级分类核定表》、评定的翔实材料和证据、《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详见附件5)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有 条件的要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数据库,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十)对国、地税共管户,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五、激励与监控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对照《试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实施。
  (二)对享受免除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地方税务检查的A级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上级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辅导的方式通知纳税人自查自报,对举报或上级部署的专案检查不受优惠条件限制。
  六、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
  (一)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在评定有效期(评定有效期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纳税人享有信用等级的年限,具体指评定纳税信 用等级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共二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向上调整,但对评定为A、B、C级的纳税人有《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定后,即可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实施B、C、D级管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调整纳税信用等 级管理通知书》,并更换牌匾。
  对撤消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对B、C、D级纳税人,凡符合上一纳税信用等级标准的,在评定有效期过后经纳税人申请,重新按照“评定程序”评审后,向上调整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管理通知书》,并更换牌匾。
  (三)C级纳税人在下一评定年度不能直接评定为A级。
  D级纳税人在下一评定年度不能直接评定为A、B级。
  (四)A、B级纳税人,在评定有效期过后,若其未主动提出重新评定申请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重新评定的,其原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自动失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该纳税人视为B级实施日常管理。对C级纳税人,在评定有效期过后,若其未主动提出重新评定申请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重新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视同C级实施管理。
  对D级纳税人,在评定有效期过后,若其未主动提出重新评定申请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重新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视同D级实施管理。
  (五)纳税人对评定或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不服的,可依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遇有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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