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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4]269号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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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4]269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4]269号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4-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函[2004]269号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函[2004]2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江西国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税务登记认定管理
  (一)开业(变更)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登记实行登记备查制,纳税人符合开业(变更)条件、手续完备的,即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再由办税服务厅将办理情况及时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征管部门复核后根据征管范围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核查后进行税种、票种核定。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由办税服务厅移送征管部门复核后,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先进行实地核查再办理开业(变更)登记。
  内、外资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办法,由纳税人主管县(市)国税机关办理。政府部门设有统一办证中心的,在设区市城区可以实行集中受理。
  (二)停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实行登记备查制,即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征管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业登记、核查情况,并进行实地抽查。对纳税人停业到期未申请延续的,视同复业处理,不再办理复业登记。
  (三)注销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清算,税源管理部门清算结束转征管部门复核审批后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由征管部门复核后统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非正常户认定。对非正常户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先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纳税人已经失踪的,制作清单移送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复核抽查后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按规定公示后认定。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组织下户调查;然后转税政法规部门复核后认定。
  (六)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即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下户核查,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转征管部门(专用发票转税政法规部门),根据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信息以及下户核查情况,对纳税人申请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限额等进行许可认定。在受理、审核、决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实施。
  纳税人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后,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直接到办税服务厅购销发票,办税服务厅在核实办税人员身份、确认无涉税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已处理完结后,按核定的票种及数量即时办理购销手续。
  二、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应强化审核计税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以及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在审核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时,应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审查纳税申报表与附表和会计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和逻辑关系;审查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减免税、延期申报等事项与批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办税服务厅通过审核比对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即时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调查。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及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
  (二)加强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规范延期申报审批管理,明确界定延期申报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批要求,坚决制止以延期申报变相缓征税款的行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批要求,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报批。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实地核查,确认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和货币资金账簿的一致性,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建立延期缴纳税款报批责任制,对报批中弄虚作假、核查不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督导不力的,追究主管国税机关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对纳税人依法给予处罚。
  (三)加强减免退税审批。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退税审批的监督管理,对纳税人减免退税审批情况在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坚决杜绝违法和越权审批的现象,建立减免退税审批责任制。纳税人申请减免退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转税政法规部门复核,并逐级上报审批。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退税审批情况,并认真落实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减免退税审批对税源产生的变化情况。
  (四)加强税款核定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税款核定工作的管理。对“双定”纳税户定额的核定与调整,由税源管理部门按照定额核定办法提出意见后,送征管部门审批、公示后执行。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政策规定,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同行业纳税人平均利润率提出核定的初步意见,送税政法规股审批、公示后执行。
  (五)加强欠税管理。密切监控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立即进行实地了解,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及时催报催缴,对纳税人有意逃避纳税义务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加大清欠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产生留抵税额的,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对纳税人既有退税又有欠税的,在办理退税时应将退税抵缴欠税。认真贯彻总局《欠税公告办法》,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定期分类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切实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清理欠税作为工作目标考评和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制度。
  (六)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管理。规范预算级次和税种、税目核算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混淆调整预算级次和税种、税目,涉及计算机系统税种、税目和预算级次的认定和修改,由计划统计部门归口负责,严禁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中的核算信息。
  规范凭证管理。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原始凭证的收集、审核、录入、整理和保管工作,计划财务股应加强对原始凭证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设区市国税局计划会计统计科以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各类征收、入库汇总及明细清单核算入账,并确保核算入账的数据与县(市、区)局的原始凭证一致。
  提高核算水平。设区市计划统计部门要利用信息集中、实时在线的优势,加强经济税源数据的分析,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数据。
  三、强化税源管理
  (一)建立分类管理新格局。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按照重点税源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分别实行驻厂(场)管理、划片(行业)管理和巡回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由不同的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对企业所得税,分别实行属地管理和汇总缴纳、同级监管;按照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公正、合理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制度,对纳税人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
  (二)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在加强户籍管理的同时,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划片(行业、重点税源户)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企业的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等。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违法处罚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税收管理员下户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按照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日常管理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种涉税登记和认定、审批情况;各税种申报缴纳、减免退缓税、税务检查及处理情况;发票领、用、存、销情况等。采集的税源信息要记录(录入)归档,实行共享。税收管理员实行双人上岗制度,两人一组负责一个或若干个片区(行业、重点税源户)的税源管理,并实行轮岗、交换制度,税收管理员对所属片区(行业)的管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驻厂管理人员对一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辖区管理范围及纳税人户数、规模、管理难易程度等情况,科学确定担任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应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数据分析能力;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三)全面开展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应本着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进行。县(市、区)国税机关应依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评估、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应当注意加强对与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同类企业的能耗、物耗平均值,根据上级国税机关发布的评估指标及峰值,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以确定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有效管理。
  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开展纳税评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径。省、市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管理,省局负责全省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峰值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县(市、区)国税局依照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加强税源分析。针对所辖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区域、行业、企业、税种、时限对税源实施结构性分析监控,提高对税收收入能力的预测水平和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风险预期判断能力,确定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的工作方向。省局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并作地区间比较,定期发布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市级国税机关主要侧重对影响本地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并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制定具体征管措施,组织落实加强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健全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税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采集、分析和发布重点税源管理信息;对较大规模的重点税源企业,经省局批准可以设立驻厂组进行专门管理。
  对汇总核算、纳税的纳税人,当地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纳税人分支机构核算、纳税等信息的异地比对工作,强化对跨区域税源的管理。
  (六)加强税控装置的管理。加强对各类税控装置的管理,严格执行税控装置使用规定,督促检查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税源管理部门应利用税控装置记录数据计核应征税额,分析纳税状况。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据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依法查处。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文件精神,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
  四、规范一级稽查
  (一)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级稽查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重点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作假账、多套账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伪造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等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为保证税务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稽核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由协查系统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采集、填写、打印、传输等一般技术性错误,无需立案查处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规范稽查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上级稽查部门加强对下级稽查部门工作的指导、考核。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国税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三)建立稽查办案责任制。健全稽查案源移送和查处结果反馈制度。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交由征管部门统一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征管、税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案件、征管部门统一移送的纳税评估涉嫌偷骗税案件、金税工程稽核和协查系统产生的涉嫌偷骗税案件,稽查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不及时移送、隐瞒的,对案件不及时查处和反馈的,按照执法责任制严肃处理。
  健全稽查准入制度。稽查工作计划应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对纳税评估环节移送的案件,稽查部门制定的稽查工作计划应当抄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
  建立稽查首查责任制度。对案件首次进行稽查的人员,应查深、查透。经复查、抽查发现首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开展稽查主查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健全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全面推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上级稽查局定期组织对下级稽查局已查结的案件进行复查;稽查案件的复查比例及具体办法按照总局规定执行。政策法规部门应对稽查案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健全稽查案件审理制度。一般税务案件,由稽查部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稽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移送同级国税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审理数量,提高审理质量。
  (四)加强稽查案例分析。开展稽查案件综合分析和个案分析,以案释法,及时掌握涉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动向,确定打击重点;定期组织稽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会,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适时选择部分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告,增强国税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威慑力,教育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
  五、规范表证单书管理
  (一)简并表证单书。结合优化业务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工作,由省、市国税机关对现有表证单书进行清理、简并。有关表证单书的报送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是纳税人在登记环节已经报送的资料,实行资料共享,办理其他涉税审批时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对需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如各税种管理所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应作出统一规定由纳税人一次性报送,各部门不得随意向纳税人索要有关资料。二是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能够自动生成的表证单书,不得要求纳税人填写报送。需明确法律责任的文书,可以由系统生成后交由纳税人盖章确认。三是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报送的表证单书,计算机系统能够生成的,实行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纳税人填写报送。
  (二)规范征管资料管理。在简并表证单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办法。纳税人资料盒(袋)应当归集的资料主要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年检表、各类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税款征收清册、纳税评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各类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税款征收清册、纳税评估资料、发票管理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请核定(调整)表、核定(调整)税款审批表、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发票管理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三)明确征管资料管理职责。征管部门负责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考核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当年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纳税人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将上年资料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送档案资料室归档。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征期受理的涉税资料,应于征期结束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征期结束后受理的涉税资料,应当按资料所属管理部门及时分送。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四)规范税票管理。依据总局有关规定,整合和规范税收票证种类及其联次,修订完善税收完税凭证管理办法。市、县(区)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完税凭证使用管理,提高票证填写合格率;对丢失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毁票证,要及时查明原因、核准情况,按规定程序核销。为适应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需要,对纳税人通过电话、银行网点方式申报纳税的,银行开具的《委托划缴税款凭证》具有已完税的证明作用;纳税人确需税收完税凭证的,可以凭《委托划缴税款凭证》到办税服务厅换取《税收转账完税凭证》。
  六、加强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管理
  (一)拓展应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等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覆盖面,确保所有纳税人纳入系统监控,确保税收征管基本业务纳入相应系统监控,确保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杜绝“机外户”和“机内登记、机外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人为操作失误带来的无效数据和垃圾数据;严把数据采集关,确保采集和录入系统的数据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严把数据审核清理关,建立系统错误数据纠错制度,及时调整、更正系统错误数据;明确清理部门、职责、权限及程序,做到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总局、省局下发的征管软件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分工明、协调顺、反应快、效率高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各业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七、整合信息资源
  (一)整合软件资源。依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层面的整合和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加快整合现有的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利息税征管系统等征管软件,实现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根据总局软件开发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局不自行开发软件,设区市局确需开发的,必须报请省局立项批准。
  (二)实行信息集中处理。整合信息采集渠道。负有征管信息采集职责的单位,应将各类征管信息划分为静态和动态两大类,实行分类采集办法。属常用、通用等通常不变的静态数据,做到一次采集,长期使用;统一由一个部门集中采集,各部门通用,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和各部门重复采集。属经常发生变化、必须由多个部门分别采集的动态数据,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分别采集,各部门共享。
  健全数据管理机制。数据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工负责。计划统计部门是数据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数据的发布,计划统计部门按规定发布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在系统内共享。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应的业务软件和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数据管理。
  提高数据集中水平。在统筹使用、整合各类业务软件和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为主体,不断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逐步实现以设区市区为中心的信息集中处理向以省局为中心的信息集中处理的过渡。
  (三)落实税收信息“一户式”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依托《江西省国税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电子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和征管机构加以归集,“一户式”地全面反映纳税人的情况。对于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应明确工作责任,由专人负责一次性录入,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能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的信息,通过手工补录方式,统一归集到系统中,确保信息的完整。“一户式”归集存储的各类信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更新。
  (四)深化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2005年在全省推广应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数据集中、信息查询、报表生成、监控预警、辅助决策的功能,及时掌握各类税收信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
  (五)加强计算机设备的安全管理。所有信息化设备都必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息化设备的管理责任;信息技术部门应定期对设备的运行能力进行测试,建立设备运行维护日志,详细记录设备运行及故障处理情况,加强对设备的日常养护。
  确保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安全。对计算机数据库、操作系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对中小型机、PC服务器等专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通过部署网络入侵检测设备和多层防火墙、配备漏洞扫描系统、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等严密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系统崩溃、外部侵入和病毒感染。
  确保计算机数据的安全。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防止操作人员越权、违规、恶意操作给系统数据带来安全隐患;配备必要的存储设备和相关管理、备份软件,建立省、市两级数据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泄密。
  八、优化纳税服务
  (一)树立现代服务理念。树立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将优化纳税服务与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的观念,按照法定义务与职业道德的标准,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树立纳税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和领域,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对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积极作用。
  (二)全面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实现纳税人、国税机关、银行、国库“四位一体”实时在线。在巩固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用,统一全省计算机网络申报纳税的路径,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比对、网上缴税。结合优化业务流程,正确处理纳税人采用计算机申报与报税认证、资料报送、发票购销等上门办税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办税的信息化程度,简并纸质资料的报送,减少纳税人上门办税的机率,切实提升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的便捷性。
  (三)规范办税服务。按照省局深化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厅服务。
  规范窗口设置。办税服务厅原则上设置“综合服务” 、“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三类窗口,税源较小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简并窗口。各窗口统一实行“一窗一人一机”运行模式。
  明确窗口职责。“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涉税投诉、咨询、辅导,资料发放;申报比对异常处理;内部工作协调、衔接、监督、复核;涉税文书的受理、传递等事项。“管理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认证、报税、申报征收、涉税审批、税收免抵退等事项;“票表稽核”以及普通发票的发售、缴销、代开;一般性处罚事项等。“专用发票窗口”主要负责专用发票和专用收购凭证发售、缴销、验审及一般性处罚;专用发票代开;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收缴等与防伪税控有关的事宜。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各项业务办理及文书传递的程序、时限及工作要求;完善内部协调制度,强化考核激励机制。构建办税功能齐全、内部运转顺畅、监督制约有力的办税服务体系,实现“一窗式”受理,“一户式”查询,“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切实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四)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资源以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内部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纳税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专门的纳税咨询和辅导场所,指定专人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的纳税咨询和辅导。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发挥集中宣传优势,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完善税收公告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和纳税人集中场所加强税收政策、税务行政许可和税收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五)创新服务方式。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纳税人办税的不同需求,主动为纳税人提供首问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等多种服务;区分不同纳税人特点,开展税企面对面交流、建立税收救济援助机制等个性化、人性化服务,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九、建立征管质量体系
  (一)建立指标体系。按照“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工作思路,建立一套基于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指标体系,设计出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具体税收质量指标。并通过对税收质量指标的逐级分解,基本涵盖征管业务,涵盖所有岗位。
  (二)推行征管工作标准。根据税收征管质量指标体系,按照征管业务各个环节及其操作流程的要求,制定征管工作标准。对每项业务主要从工作职责、质量目标、业务流程、质量要求、控制要点、绩效考核、责任追究、表证单书和引用文件等方面规范征管工作,实行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制定岗位操作规范。对现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将目标要求、岗责要求和能级要求进行整合嵌入到征管的各个岗位,形成综合反映目标要求、岗位要求、能级要求和作业要求的征管岗位操作规范。岗位的制定,按单位层级分省局、市局、县局等,通过明确每一具体岗位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使所有的征管工作有章可循。
  (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职责到岗、考核到人”的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办法,结合现有的考核制度,对目前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完善和整合,对纳入税收质量指标体系、管理工作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应采取手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积极推行税收执法管理系统(即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考核系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实现业务自动流转;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解决职责、业务分歧;加强检查、督导,对越权、推诿的现象严肃处理。同时也应注重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加强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的衔接。办税服务厅是税收征管的前台和办税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负责各种涉税事项的受理及纳税服务工作。应建立办税服务厅与其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制度,明确各类办理事项的时限和流程,建立健全岗责考核体系。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征收、涉税审批受理等信息传递给计划统计、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计划统计部门应及时将税款征收信息及核算情况及时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及其他部门;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应为办税服务厅和计划统计部门提供户籍管理、税源监控信息。要通过密切的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征收与管理的有效链接。
  (二)加强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衔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产生的稽查案源,由征管部门进行复核、清分后统一移送给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情况;稽查部门通过案件查处、案例分析,及时向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政法规部门反馈征管改进意见。应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稽查协调机制,实现管、查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明确界定日常检查的职责范围。日常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询问、税收结算清缴、非正常户认定、注销清算以及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的日常管理行为。稽查部门主要负责各类涉税违法案件的检查、各类发票违法案件的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的牵头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日常检查职责范围的界定,建立管、查协调机制,细化管、查职责划分,制定相关的协调制度和规程。已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稽查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在当年不再进行日常检查。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审批事项涉及下户核查的,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三)建立统一的征管办法发布制度。省、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凡要求基层国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执行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征管、法规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涉及征管软件配套支持的,事前通告信息技术部门,经信息技术部门统筹规划,提供配套软件后,同步发布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规定,建立和落实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好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并指定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与地税机关征管信息的沟通,包括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关联发票信息、核定认定信息、增值税抵扣信息、所得税管辖信息、税务稽查信息等。应通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增强管理实效。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规范税收征管执法和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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