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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5]23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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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5]237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5]23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23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237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称: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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