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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5]24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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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函[2005]24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5]24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24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24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22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财税[2005]72号文中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请示》(洪地税文[2005]457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关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因而对民政福利企业及其他所有企业在实行“三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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