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增值税两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20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增值税两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206号
全文有效
1995.11.17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两个政策性业务问题,我们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以赣地税发[1995]11号文向省政府作了专题请示,现省政府办公厅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以赣府厅抄字[1995]48号文批复,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赣府厅抄字[1995]48号抄告单
赣府厅抄字[1995]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费用两个具体扣除比例和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问题抄告如下: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利息支出(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lO%计算扣除。
二、普通标准住宅范围暂确定为;安居工程、标准房、解困解危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普通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