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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发[1997] 10 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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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发[1997] 10 号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发[1997] 10 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赣地税发[1997] 10 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赣地税发[1997] 10 号
  全文有效
  1997.01.13
  抚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红利所得应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 (抚地税[1996]180 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3]045 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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