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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6]18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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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6]185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6]18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8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据全省2005年和2006年1至5月统计数据显示,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畸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为切实加强税源管理,降低零(负)申报率,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过高的零(负)申报率,降低了税源税负水平,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破坏了诚信纳税秩序。尽管导致零(负)申报率过高的原因很多,但客观上反映出部分国税机关领导对纳税申报不够重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因此,各级国税局务必充分认识零(负)申报率偏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端正态度,认真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全省税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坚决降低零(负)申报率,使全省零(负)申报率每年下降5个百分点,将零(负)申报率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
  二、加强申报审核,实行公告制度。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凡是纳税人纳税申报为零(负)申报的一律作为异常申报,参照票表比对不符的操作流程处理,申报受理岗、异常比对处理岗、总复核岗各司其责。月度申报期结束后,办税服务厅要指定专人汇总并打印出《××年×月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分送县(区)国税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税政管理和税源管理部门,并将该表张贴于办税服务厅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本期申报应税收入、本期申报应交增值税、本期为当年连续第几次零(负)申报、本期为当年累计第几次零(负)申报。一般纳税人征管权限调整后,所在地的农村国税分局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评估检查。税源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办税服务厅每月提供的零(负)申报企业,分户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要以日常巡查的方式,了解零(负)申报企业购销存等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分析零(负)申报产生的具体原因。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做好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加强零(负)申报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精神,对零(负)申报企业全部列入重点评估对象按月进行评估,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实施,对涉嫌偷骗税,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2006年下半年各设区市国税局要组织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于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局(流转税处)。
  四、定期通报,纳入考核。省局按月发布《税收综合业务数据质量情况通报》,把各地零(负)申报情况作为通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计入各地征管质量排名。从2006年起省局把零(负)申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设区市国税局也要通报、考核各县(区)国税局零(负)申报情况。对一年中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零(负)申报的纳税人,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不得评定为A级和B级。各地国税局每年要对所辖区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切实加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附件: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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