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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7]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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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7]56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7]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5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其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流转税审核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3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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