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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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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赣国税函[2007]152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7]1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5-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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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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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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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 国税函[2007]1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1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12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5户加油站(详见附件)自2007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请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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