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7]7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7]7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4日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制镇的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划分标准问题的请示》(抚地税发[2006]9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7%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适用5%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适用1%的税率。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一律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