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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7]1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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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7]13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7]1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二、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外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外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查证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手续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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