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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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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赣国税函[2007]312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7]3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10-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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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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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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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其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按《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印发)有关规定办理。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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