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4
  • Tax100会员 32587
查看: 646|回复: 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7]34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2: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7]345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7]34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4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7]34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11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国税局和纳税人反映,通过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货物的运输费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就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通知如下:
  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利用地方铁路专用线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业务,必须使用统一的铁路运输发票。但鉴于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无法取得铁道部门统一印制的铁路运输发票,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经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套印“江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铁路运输专用发票列明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