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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2]1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居民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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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2]110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2]1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居民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居民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2]1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居民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2]110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当前部分地方有外国居民在我省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要求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请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为统一全省做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居民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要求享受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待遇的,统一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科)归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外国居民在申请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时,必须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表格由省局统一下发)一式两份,并同时递交能证明其本人身份的证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居民国税务局主管当局为其签发的居民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一份交由储蓄机构据以执行,一份留税务机关备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对判断其是否为对方国家居民,应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 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的规定第一条 予以审核确定。
附件:《关于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说明》
一、填表范围和程序
(一)本表适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
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个人劳务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填报。
(二)本表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填写,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退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二、本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事项:
1.个人住所或居所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2.公司或团体名称填写公司或团体的全称;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或注册所在地,填写申请人在税收上为其居民国家的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所得事项:个人劳务所得中的职业填写申请人为独立个人劳务或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项目是指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
(三)其他事项:申请人填写对表列各项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该表末项所列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是指主管申请人提出该项税收业务的中国县(市)级税务机关另盖本级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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