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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8]3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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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1998]320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8]3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32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32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6月8日增收节支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国税发[1998]67号),现就加强对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和印刷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除邮政部门外,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赣国税发[1998]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清理漏征漏管活动,督促上述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对在自查过程中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对不自查的或自查走过场的应列入此次活动的重点检查范围,重点要追征以往偷逃的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上述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该建帐的要建帐,要独立设置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并应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发票,不得以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或其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否则,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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