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1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8]1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2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法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使各行政机关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明确应纳税和免税的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形成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
二、严格执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按照省政府制订的《江西省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7]4号)规定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可以扣除的外,均应纳入计税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通,随意扩大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
三、加强工作联系。各级地税机关和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工资统发中心(以下称财政支付中心)要积极加强工作联系,地税机关可委托财政支付中心统一代扣代缴行政机关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财政支付中心要与地税机关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改进措施,以共同做好行政机关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四、加强日常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所辖各行政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工资收入情况,并依照相关税法规定逐个审核各行政机关应纳税范围、标准的准确性。当地财政支付中心统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各行政机关和主管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的数据为依据。同时各主管地税机关还要及时掌握各行政机关日常申报数据,发现申报扣缴异常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调查核实,做出相应的处理。
五、及时支付手续费。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税法规定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财政支付中心代扣代缴的,统一由财政支付中心按季向地税局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