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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8〕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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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08〕4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8〕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4号
  全文有效
  2008-01-0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现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括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前出口且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申报凭证的出口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数量小于海关报关单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七)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二、视同内销征税的税种、纳税人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国家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等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或者个人、无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退税企业。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三、视同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上述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应将相应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入成本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三)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四)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五、工作流程和责任
  (一)出口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按期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组织入库。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退税机关或县级退税部门提供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附件1)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向企业发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通知书》(附件2),并认真做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管理、调查核实和反馈工作。
  (三)省级退税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格式下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信息,供各地核查时参考。
  (四)市级退税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每季不少于一次制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给征税机关;县级退税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不定期制发《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给税源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市级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30天内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附件4)反馈给省级退税机关。
  (五)征税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数据、退税机关下发的核查信息的核查结果及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其它情况,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要求的时间内制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款反馈书》(附件3),反馈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征税、已征税和未征税情况给市级退税机关。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出口不予退(免)税等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偷、骗税等涉税犯罪的,由征税机关及时移送给稽查部门查处。凡国税机关未按本通知规定落实相关工作的将依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省局将按季度通报各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工作的落实情况。
  附件:
  1.《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函》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核查通知书》
  3.《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反馈书》
  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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