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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 赣财法[2008]25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征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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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赣财法[2008]25号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 赣财法[2008]25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征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征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赣财法[2008]25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征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赣财法[2008]25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
  1994年1月l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十几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政策,使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体系得以补充和完善。
  鉴于我国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已实施了十多年,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税收法制建设,强化依法治税理念,规范增值税制度,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将着手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开展修订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充分听取纳税人、一线税务机关、高校研究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的意见,现面向全省广泛征集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修订意见,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本身提出修订意见。
  1.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框架结构存在的问题和修订意见;
  2.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现有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修订意见;
  3.增值税条例及细则需要补充的内容及理由。
  (二)结合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修订,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以来下发的各种增值税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各种增值税优惠政策尤其是2008年底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提出保留、调整和取消的清理意见。
  二。调查研究方式
  对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修订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广泛参与,积极献策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深入基层,并联合汇总当地政策情况反映和建议,汇总提出的修订意见要具体、明确、可操作。
  三。报送要求
  1.有修订建议及情况反映的,应形成正式文本于2008年6月15日前向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和国税局分别报送。省直部门、行业协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报送。
  2.各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联合汇总后于2008年6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上报(包含电子文本)。省级财税部门进行最终汇总上报。
  联系人: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刘艳,电话:0791-7287603,电子邮箱:jxtfsz@jxf.gov.cn;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欧阳静,电话:0791-6202190,电子邮箱:trista.oyj@163.com.
  为方便了解我国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关政策情况,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网站“税收法规”中基本法规和增值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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