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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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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赣国税函[2008]214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8]21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06-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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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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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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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21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0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有机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 8331746)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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