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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漂白土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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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漂白土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漂白土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漂白土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活性漂白土是以膨润土和硫酸为主要原材料,先加水打浆、过筛,后加硫酸活化,再经漂洗、压滤、烘干、粉碎等程序制作而成,属深加工非金属矿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据了解,我省有的地方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活性漂白土增值税税率适用不当,按13%的税率计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适用税率错误的应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企业补缴少交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请各地认真排查,发现适用税率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并于8月20日前向省局(流转税处)报告调整情况,通过FTP上传至“/流转税处/增值税科/活性白土税率调整”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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