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42
  • Tax100会员 28007
查看: 629|回复: 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8]3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6542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542
2020-7-24 12: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8]35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8]3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35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35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17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70号)称:“鉴于国务院令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企[2008]34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有新的明确规定,赣府厅发[2006]28号文中8.33%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改为执行国务院令512号和财企[2008]34号文的新政策,即: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点评

赣国税函[2008]352号  发表于 2021-3-16 14:52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