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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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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赣国税发[2008]206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2008]20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11-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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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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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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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0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5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
二、纳税人凡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次年应及时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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