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2008)26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财税(2008)26号
全文有效
2008.11.06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在2008年11月1日后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交易合同的,仍按原契税政策执行。
二、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国家契税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