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08]4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08]41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销售企业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并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中档案信息的注销与录入工作。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凭证的认证、抵扣管理。对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6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3号)等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22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定点销售和汇总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314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