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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8]40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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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8]409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8]40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南昌、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南昌、赣州分别开设35家和3家直营连锁门店,其连锁店均由连锁公司全资开设,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药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未单独设置银行结算账户。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对连锁公司及其连锁店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连锁公司设在南昌、赣州的连锁店增值税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方式
  连锁公司南昌店的增值税汇总至连锁公司在其所在地国税局纳税,赣州3家直营店(以下简称“赣州店”)的增值税由健康路连锁店负责税款核算工作,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
  二、增值税款的计算
  连锁公司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连锁公司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连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
  赣州店以销售收入的1%预征入库,连锁公司及南昌店以全省应纳税额减去赣州店已预缴税款申报纳税。预征率的调整由省国税局规定。
  赣州店本期应预缴税款=赣州店本期销售收入×1%
  连锁公司及南昌店本期应纳税额=全省本期销售收入×17%-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赣州店本期应预缴税款
  三、纳税申报
  赣州店预缴税款应于每月12日前申报入库,并填列《开心人大药房赣州连锁店销售情况表》(附件1)报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情况表和税票复印件作为连锁公司申报税款的凭证。
  四、其他有关事项
  连锁公司在省内新建连锁店,由省国税局确定纳入汇总核算范围。年度终了后由省局或授权南昌市国税局对连锁公司及其连锁店的增值税组织清算。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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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国税函[2008]409号  发表于 2021-3-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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