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1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督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如实申报各类型境内、境外关联业务往来情况,提高关联交易申报质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及《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要求,督促企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同期资料,并将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及设区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新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各设区市局自行组织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