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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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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赣国税函[2009]28号 |
文件名: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9-01-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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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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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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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22日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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