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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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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函[2009]28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22日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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