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赣市地税函[2009]102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赣市地税函[2009]10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3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管理,规范全市车辆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字[2009]136号)精神落到实处,经市局研究,现就强化全市车辆税收征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管理流程
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市中心城区车辆税收采取由交警部门把关的“先税后审”征收方式,指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在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二楼设立地税办税窗口,负责全市范围内前来办理车管业务车辆的税收查询、审核和补征税款工作。各县(市)地税局车辆税收不论采取了哪种征管模式,都要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争取政府和交警部门的支持,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实行“先税后审”方式把关,防止车辆营运税收流失。
(一)纳税人按车籍所在地申报缴纳有关车辆税收。车籍地在本市的车辆,以各种形式挂靠外地或提供在外地的纳税证明,均不予认定。
(二)自2009年5月起,大中型客车(9座及以上)、货车、客货两用车(载重吨位0.75吨及以上)、出租车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转出、过户业务时,应出具地税部门的《税讫证明》或《非营运车辆审批表》。
(三)非营运车辆由县(市、区)级地税部门出具认定证明。中心城区内非营运车辆的认定,由车辆所属的章贡区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分别出具认定证明,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地税办税窗口审核。
各县(市)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业务的非营运车辆,本月暂由开发区地税局代为认定。从6月1日起,按车籍所在地由各县(市)局认定后,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地税窗口审核。
(四)自开票纳税人拥有的车辆纳入“先税后审”的范围。各县(市、区)地税局及市局直属分局在5月底前向开发区地税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明细表》,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发生变化,要及时告知开发区地税局。
(五)鉴于目前出租车以公司名义申报纳税,对单台出租车纳税情况难以核实的现状,由县(市、区)级地税部门出具纳税证明。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管业务的出租车,由所属的县(市、区)局出具纳税情况证明,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地税窗口审核备案。
(六)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地税窗口在把关过程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其它涉税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操作方法为:
1、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将盖好印章的空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给开发区地税局。开发区地税局在遇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需进行处罚告知时使用,并在制作下发通知书的当天通过市局FTP上传至有关县(市、区)局文件夹。
2、开发区地税局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告知时,先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出具税讫证明给纳税人,不能影响纳税人办理交警车管事项。
3、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凭开发区地税局传来的处罚告知书,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4、市局在FTP//上传文件根目录下设立“全市车辆税收管理”公共文件夹,以便各地传输材料。
(七)关于税款的征收起止时限。为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前段时期由于代征单位的原因流失的税款补征到位,2009年把关税款的征收起止时限,以纳税人到交警部门办理业务的时间往前推一年为准;2010年把关税款的征收起止时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纳税人到交警部门办理业务当月。
二、实行全面上线
为了便于加强全市车辆税收管理,在征管系统中实现全市车辆税收单台车辆纳税情况全面共享和适时查询,市局决定从6月1日至7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车(9座及以上)、货车、客货两用车(载重吨位0.75吨及以上)全面进行税务登记。
(一)上线准备工作
1、纳入税务登记的营运车辆的命名规则:纳税人名称=县(市、区)名+车主名+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别+吨位数(或座位数)。车辆类别分为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如赣县地税局所辖车主张三的赣B15457R的5吨货车,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名称为:赣县张三赣B15457货5吨。
如赣县地税局所辖车主张三的赣B15457R的21座客车,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名称为:赣县张三赣B15457客21座。
如赣县地税局所辖车主张三的赣B15457R的1吨客货两用车,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名称为:赣县张三赣B15457客货1吨。
2、录入系统的营运车辆只在系统赋予管理码,不颁发税务登记证。
3、录入系统的营运车辆的税款征收方式鉴定为按次征收。
4、登记时税务登记代码选择车主身份证号码,如同一车主有多台车辆,则在身份证号后面添加01,02,03以便识别,以此类推。
(二)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一步:平台搭建(6月1日-6月5日)。各县(市、区)局信息中心对各单位车辆信息上线运行环境所需的硬件进行检测,保证车辆涉税信息的顺利录入。
第二步:组织培训(6月6日-10日)。由各地征管部门协助信息中心对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收管理员进行培训,熟悉征管上线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领。
第三步:信息采集(6月11日-7月15日)。各县(市、区)地税局集中人员、时间,完成应税营运车辆的信息采集工作,制作《营运车辆情况登记表》并表内信息进行复审。表样见附件。
第四步:信息录入(7月16日-31日)。集中人员将审核后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五步:资料归档。录入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局必须将纳税人信息采集表等资料装订成册,指定专人保管,建立车辆税收的管理档案。
三、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确定新的车辆税收征管模式,是加强车辆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处理强化车辆税收征管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关系,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统一模式。各县(市)局无论目前采取哪种车辆税收征管模式,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实现车辆税收在交警部门年审时把关。
(三)要密切配合。此次车辆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涉及车辆信息全面登记上线工作,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配合。一是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政做好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二是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做好宣传,特别是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三是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四)要提高效率。在车辆税收信息全面上线的同时,要做好其它各项税收的日常征管工作,特别是在车辆征管信息采集和录入期间,要确保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能够随时得到办理,确保各项征管工作正常开展,不能影响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事的效率。
附件1:《营运车辆情况登记表》(企业)(略)
附件2:《营运车辆情况登记表》(个体)(略)
附件3:《营运车辆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