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9]9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9]9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7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所得税工作重点,对于有效调节高收入群体和个人收入差距,增加税收收入,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业务领导亲自抓,明确承办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扎扎实实抓好落实。
二、建立股权转让台帐,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不断变化,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为契机,全面建立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和信息沟通的长效机制。
(一)健全完善股权管理档案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自然人股权相关信息,对所辖企业应当逐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
(二)实施股权档案动态管理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及时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情况,加强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
(三)建立股权控管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积极研究和探索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工作规律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产权交易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逐步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并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将股权转让核查工作,列入日常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常抓不懈。
三、加强转让审核评估,积极开展约谈核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股权转让的审核评估工作,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无偿转让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主动约谈,深入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分析其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调查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分析其转让的动因,对无偿转让的要求其提供经过法定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要进行进一步核查,对无法核实的可按征管法规定对其计税依据依法进行核定。
对以下情况,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约谈或进行核查:
(一)无正当理由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
1.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5.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二)无偿转让(赠与)股权的行为
无偿转让股权不属于通常理解下发生在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之间;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的无偿转让,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无偿转让股权保持合理的怀疑,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三)对股权转让出现异常情况的
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而取得违约收入的;要求取消股权转让行为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突出股权转让重点,讲究工作方式方法
各设区市地税局在11月前组织一次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核查工作,在对股权转让的核查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和合理安排,突出工作重点。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辖区内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户数多少,明确核查范围和重点,合理调配力量,提高核查效率。对已经纳入税收管理的股权转让行为,可做一般性的案头核查,但对以下几种情况应重点进行核查。
1.对那些尚未纳入税收管理、有明显偷逃税款迹象的重点纳税人,要重点进行核查;
2.对实行股票期权政策公司的有关股票期权行权及税收缴纳情况;
3.对股权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上,或转让过程复杂、政策把握模糊的。
对纳入重点核查且政策复杂的,各地可根据需要,组成审查小组,集体审核、把关。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畅通信息来源渠道
为更好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股权转让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与工商、证券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的比对与反馈工作,及时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有关企业自然人股东和股权变动的信息, 对通过交换与共享的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地税机关应认真组织比对和实地核查,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同时地税部门应将实地巡查巡管中发现的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纳入管理。不断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互通报工作情况。
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主管地税机关取得辖区内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为其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对股权转让特别是自然人股权转让核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和隐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加强对参加约谈、核查人员的工作纪律教育,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当事人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违反纪律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检查督导
各设区市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对本辖区内股权转让核查工作的检查和督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股权转让所得税核查工作。对核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或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各设区市局股权转让所得税核查工作情况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处,报告内容要求涉及2008年、2009年发生的股权转让基本情况(包括户数、涉及转让方人数、转让金额、股权转让税收入库情况等)、查补所得税情况、好的做法、取得的成效、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意见和建议,并附一典型股权转让征管案例。上报路径:“FTP://上传文件/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文件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