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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9]12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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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地税函[2009]129号
文件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9]12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9]12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9]12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3日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吉市地税字[2009]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以国税函[2009]567号文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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