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60
  • Tax100会员 33689
查看: 745|回复: 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国税发[201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7-24 11: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2010]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国税发[201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5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二次,即上、下半年各一次。经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设区市级、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2月底和10月底前向其所在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各级税务、财政部门按上述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4月底前和12月底前发文予以公布。
  二、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如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则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税务、财政部门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任何收入均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