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赣监[2010]32号
江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赣监[2010]3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6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各项工作得到有序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范围企业申报退税、财税机关审核不严、退税企业上报资料不全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再生资源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情况开展自查。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按照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驻赣监字[2009]78号)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自查,具体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范围。
2、是否对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集中验货,并办理了验货手续。对验货发现的不属于废旧物资是否给予剔除,验货材料是否装订成册用于备查。
3、初审机关是否按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9]119号文件要求对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有效审核,主要包括:报送的资料是齐全、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对纳税人申报的退税资料与原件进行了核对无误。
4、申请退税的税款是否属于申请退税所属期;申请退税税款是否经当地国库、国税部门确认已入库。
5、是否存在预缴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缴税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6、是否定期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
7、对退税额较大的重点经营单位,初审财政是否查看进、销货合同、取得进、销货函证,银行结算与进、销对象是否一致等。
8、对本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
二、自查安排
从2010年3月26日至4月25日,各级初审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一处、省财政厅条法处、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
三、自查要求
为了使自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提出如下要求:
1、各初审财政机关、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由单位领导负总责,财政、国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有再生资源退税企业开展全面自查。
2、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底稿,如实反映自查发现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难以定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请示。
3、自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上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问题自纠情况、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内容。
四、检查处理
各地自查期间,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根据情况派员前往督导;自查工作结束后,根据各地区自查情况,江西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发现自查没有纠正的问题,将按《江西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批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初审机关资格;问题严重的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人员严重违纪规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