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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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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文件名: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11日
现将《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两税”减免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两税”减免税申报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两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契税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两税”减免税申报均由各级地税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进行“两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一)、《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二),《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附件三),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四)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五)。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两税”减免税审核审批分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审批:对以下自然人申报减免、不征“两税”项目,可实行地税机关一级审核审批、即时办理: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
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的;
3、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的;
4、夫妻离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
5.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
(二)程序审核审批:即时审核审批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审批项目。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减免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审批。
契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减免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减免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审批。
第六条 即时审核审批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
窗口审核人员(市局为直属局常驻办税服务厅窗口管理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减免税申报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窗口审核人员(市局为直属局常驻办税服务厅窗口管理员)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再由办税服务厅主任(或主管分局分局长)复审签字同意后,出具《减免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附件六)、《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附件七),同时,将全部资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申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受理人员将《减免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即时送达纳税人。对仍需征收契税的,还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办税服务厅应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即时审核审批的“两税”减免资料移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程序审核审批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于当天将全部资料移交管理部门“两税”管理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初审
管理员对窗口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减免税申报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管理员在《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全部资料于2日内报送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直属局,转入复审程序。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管理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进行实地核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
(三)复审
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市局直属局对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由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
市局、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须在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由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审批的减免税申报项目,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各级地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台账》(附件八),根据即时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资料,详细登记减免税办理的时间、金额、用途等内容。同时,按月汇总“两税”减免情况,于月末后10日内上报税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自觉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应加强“两税”减免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审批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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