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饶府办字[2011]103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饶府办字[2011]10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再生资源产业快速发展,为全市经济增长和财税收入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再生资源产业点多面广,情况复杂,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不同程度存在,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影响了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税工作,决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而谋取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决不能包庇容许虚开骗税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惩罚,决不能为把财政数字做大搞没有财力的空转虚增。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再生资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努力推动再生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切实加强再生资源财税管理工作的领导。再生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切实加强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财政、国税、公安、工商、商务、环保等部门组成的再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各地也必须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落实领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清理整顿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各级财政、国税、公安、工商、商务、环保等部门要继续联合开展对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包括回收企业、加工企业,下同)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围绕相关证照、备案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污染防治、财政奖励等方面进行检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两头在外”的再生资源企业,依法关闭无证经营网点,依法处罚没有经营场地、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改可经营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清理整顿期间暂停供应回收企业收购发票。对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本级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信委、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牵头负责。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各项清理整顿措施的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再生资源行业财税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再生资源可提供收购发票,收购其它单位的再生资源,一律停止供应收购发票;对再生资源加工企业,根据其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按月核定其收购发票和专用发票供应量,加强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不能排除疑点的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强化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日常监控,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及配比分析;对重点企业实行不定期交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纠正违法违规的政策和行为,严格禁止以各类形式给予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赔本”返还。
五、严厉打击再生资源涉税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票据管理和税收监控,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抵扣凭证骗抵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逃避应纳税款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重大线索,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对国税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办。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查案不力、处理不严。
六、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审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特别是对发生以下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赣府厅发 [2011]164号文件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县(市、区)政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给予财税奖励或变相财税返还以及其他资金、政策支持的;
(二)国税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发生的;
(三)公安部门对国税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不及时依法立案并组织开展查处的;
(四)工商部门对依法应予取缔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未及时取缔,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发生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六)其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