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2012]16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2012]16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8月2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的免税审核,其企业信息必须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中列举的城市公交企业信息一致。各设区市城市公交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要求辖区内城市公交企业在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前,向属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送购置计划、采购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由其汇总后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三、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和联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国税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确立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并相互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