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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财法[2013]3号 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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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1: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法[2013]3号


  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赣财法[2013]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6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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