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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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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3-5-21
  根据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从事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 其中对“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的具体解释,以国家后续下达的文件为准)的纳税人,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国税、地税初步梳理出首批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从即日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未列入公告名单范围内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在2013年6月15日前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对于经核实确认列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使用国税发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起始时限和衔接办法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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