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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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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1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称37号文件),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权益,切实做好试点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37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具体划分见附件)。地税部门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移交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类试点纳税人,可不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试点纳税人减免税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手续。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除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以外,其他管理要求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初次申请备案或审批时,需统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及应税服务提供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书面说明材料。每年1月31日前备案时需统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和上年度享受减免税项目的相关数据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统一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相关数据计算过程及说明材料、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同时,还应加报以下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个人身份证件;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
  3.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
  2.残疾人身份证。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企业签订的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文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企业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材料;
  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说明资料。
  (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企业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
  2.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企业签订的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企业签订的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
  (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1.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
  2.企业签订的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
  (十)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相关业务文件。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驻赣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2)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随军家属发放工资的凭证;
  (5)企业在职职工及随军家属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驻赣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2)随军家属配偶的军官证。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企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军转干部发放工资的凭证;
  (4)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及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2)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企业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工资的凭证;
  (4)企业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及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新招用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企业与新招录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录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失业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
  二、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1.初次审批或每年备案时提供的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2)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退税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1)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二)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1.初次审批或每年备案时提供的资料
  管道运输经营许可证明。
  2.退税申请时无须加报其他资料。
  (三)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初次审批或每年备案时提供的资料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明;
  (2)企业签订的融资租赁服务合同。
  2.纳税申报及退税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发生价款扣除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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