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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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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文件名: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4-05-12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的动态调整,结合九江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九江市范围内已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评估计价的住宅类存量房和非住宅类存量房。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的动态调整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定期调整原则。每半年或一个年度进行一次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整体动态调整。
  2、客观调整原则。根据存量房交易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合理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的调整幅度。
  3、集体决策原则。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制度,负责研究审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
  第四条 市、县两级税务机关设立存量房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房地产税收的局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监察室、法规、税政、征管、契税所等部门组成。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并定期召开,分析讨论存量房评估系统运行及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完善系统设置和功能,研究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保证存量房评估系统运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财政、房管、土管、城建和物价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各地按照下列方法研究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一是挂牌价充足的区域采用挂牌价和申报价加权计算变动幅度的方法;二是交易量不活跃的区域采用观测点法或根据房地产价格指数确定价格变动幅度的方法。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方式包括整体动态调整、区域动态调整、个案动态调整、补充数据调整、特殊情况调整等方式。
  第七条 整体动态调整。每半年或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方案,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平均基准价实行全面自动更新。
  第八条 区域动态调整。系统管理人员按季对住宅小区或商业楼栋环比基准价波动幅度与市区平均基准价波动幅度相比,差异在15%以上的,统一整理后提交具有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负责对数据进行修正。对修正后数据由系统管理人员提交例会讨论确定调整意见:
  对修正后的小区市场价与基准价相比,修正幅度在15%以上的数据,一般要直接进行调整;
  对修正幅度在5%-15%的数据,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修正幅度在5%以内的数据,一般不作调整。
  第九条 个案动态调整。系统管理人员按月负责归集交易成交价与基准价价差比例在15%以上的异常数据,统一整理后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负责根据市场交易实际对数据进行修正。对修正后数据由系统管理人员提交例会讨论确定调整意见:
  对修正后的市场价与基准价相比,修正幅度在15%以上的数据,一般要直接进行调整;
  对修正幅度在5%-15%的数据,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修正幅度在5%以内的数据,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条 补充数据调整。
  1、遗漏数据补充。负责存量房交易审核的人员应归集地址遗漏(不匹配)数据,每天汇总后将数据上报评估系统管理人员,由其统一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补采、评估,并提交电子文档数据(包括小区概况、房屋基本情况、现场照片等资料)。由系统维护人员导入基准价系统。
  2、新增数据补充。负责一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人员应归集新增房屋数据,每周将数据汇总后上报系统管理人员,由其整理后统一提交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在一周内进行采集、评估,并提交电子文档数据(包括小区概况、房屋基本情况、现场照片等资料)。数据经例会研究确定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导入基准价系统。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调整。在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或由于政策变化、征收实际需要重新确定基准价下浮比例时,由存量房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例会进行讨论,在确定修正幅度后直接进行人工调整。
  第十二条 市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工作,各县(市)局负责本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系统维护人员是指存量房评估软件开发公司指定的,负责对九江市存量房评估软件系统进行维护的工作人员;系统管理人员是指存量房评估系统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和各县(市)局分别确定。
  第十四条 各地视情况可以聘请专业评估公司作为存量房后续管理的评估机构,也可以内部相关人员(含聘请专业人员)成立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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