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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赣财法[2014]39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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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赣财法[2014]39号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赣财法[2014]39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4]39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4]3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7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我省上浮50%,即对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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