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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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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文件名: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9-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4-09-19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交易存量房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九江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审批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第五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委托在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第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九江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近两年内无不良评估记录。经税务机关备案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公共场合予以公示。
  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在接到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如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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