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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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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名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11月25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公益性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公益性组织)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我省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名单(共7户,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公益性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件:江西省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名单(2014年公布)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百福慈善基金会
  2、江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3、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4、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5、江西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6、江西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7、石城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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