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12-23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赣州市核定征收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特定纳税人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10%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10%
| 建筑业
| 10%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20%
|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15%
| 其他行业
| 10%
|
二、赣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章贡区、开发区、南康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18%;
(三)开发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 (按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