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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9号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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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9号
文件名: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9号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9号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5-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结合萍乡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对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在萍乡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规定的相应行业和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各单位不得对律师、会计、税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按本公告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实行核定征税的中介机构,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四、本公告不适用房地产行业。
  五、本公告自申报期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萍乡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 得率表
  2.《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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